关于响水县城中、红旗、开发区幼儿园、响中东校区及灌江育才初级中学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补充通知
更新日期:2021年3月8日
关于响水县城中、红旗、开发区幼儿园、响中东校区及灌江育才初级中学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补充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响水县城中、红旗、开发区幼儿园、响中东校区及灌江育才初级中学项目作如下补充通知:
1、合同及主要条款第2条:“协助业主完成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安装等资产清点、见证等”修改为“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根据招标人确定的时间、要求,工程管理单位以代理方式完成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项目行政审批、权证办理事宜(如:立项、环评、规划、国土、住建、水务、环保、城管、交通、自来水、供电、燃气、人防等部门涉及的全部手续)、项目实施方案的考察、协助业主聘请或召集专家评审会等决策工作、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其分解计划、专业分包招标计划、质监、协助委托方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联合检查、对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合同管理、设计管理、进度管理、资源管理、信息与知识管理,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中的全部手续办理事宜,如: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建设工程产权证办理;移交阶段的工程、设备安装等资产清点、见证等。项目管理单位需安排专人进行办理,招标人将全程进行配合办理。”
2、合同条款第五条违约与赔偿修改如下
①5.2.3“伍佰元/次的违约金”修改为“叁仟元/次的违约金”;
②5.2.4“人民币壹仟元/次的违约赔偿”修改为“壹万元/次的违约金”;
③5.4“每延误1天,管理单位需向业主支付叁佰元的延误违约赔偿。若延误超过30天,则每延误1天,管理单位需向业主支付伍佰元的延误违约赔偿;”修改为“每延误1天,管理单位需向业主支付叁仟元的延误违约赔偿。若延误超过30天,则每延误1天,管理单位需向业主支付伍仟元的延误违约赔偿”;
④5.5“承担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次的违约赔偿”修改为“承担人民币叁拾万元/人・次的违约赔偿”;
⑤5.8“每拖期1天业主将扣除管理单位伍佰元/次的违约赔偿”修改为“每拖期1天业主将扣除管理单位叁仟元/次的违约赔偿”;
⑥5.15.3.1“扣除项目管理单位合同价的1%作为违约赔偿...承担合同价1%违约赔偿或解除合同或追偿损失等措施。”修改为“扣除项目管理单位合同价的10%作为违约赔偿...承担合同价10%违约赔偿或解除合同或追偿损失等措施。”;
⑦5.15.3.2“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合同价1%的违约赔;...对项目管理单位作合同价1%的违约赔偿、解除合同、追偿损失等措施”修改为“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赔偿...对项目管理单位作合同价10%的违约赔偿、解除合同、追偿损失等措施”;
⑧5.15.4.2“业主方可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管不力作出最高1%的违约处罚”修改为“业主方可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管不力作出最高10%的违约处罚”;
⑨5.15.4.3“在整体项目考评时直接扣除1分/次”修改为“在整体项目考评时直接扣除5分/次”;
⑩5.17.2“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500元/人的违约赔偿”修改为“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5000元/人的违约赔偿”;
⑪5.17.3“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500元/次的违约赔偿”修改为“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赔偿”;
⑫5.17.4“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100元/天的违约赔偿,超过7天的,扣审计费的1%,且不少于500元;因项目管理单位非人为故意的失误、差错引起纠纷、投诉的,发生一次扣该项目服务费的1%;”修改为“项目管理单位向业主方承担400元/天的违约赔偿,超过7天的,扣审计费的5%,且不少于2000元;因项目管理单位非人为故意的失误、差错引起纠纷、投诉的,发生一次扣该项目服务费的5%”;
⑬10.5.7“扣除人民币300元”修改为“扣除人民币3000元”
响水县灌江文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