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免费注册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76-1800 《中国建筑设计网》是中国政企交互型电子招投标领导品牌 进入办公平台


招标公告 招标变更 采招业主会


全项目跟踪 规划施工


明星企业 企业资讯


焦点视点 技术创新
中标公告 废标公告 流标与答疑 拟在建项目 可研环备 产品选型 资质选型 政策法规 展会信息
所在位置: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正文
四川省天府新区国家成都农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项目(一期)监理/标段补遗文件一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四川省天府新区国家成都农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项目(一期)监理/标段补遗文件一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1-03
详细内容:

四川天府新区国家成都农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园项目(一期)监理/标段补遗文件一

致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遗,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3.2.1修改为:

总价报价:

招标控制价为:891700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成本。

招标文件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以以下内容为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项目业主):

监理人:

项目代理业主:

2022年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代理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暂定工程建安费为: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4)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及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合同价

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中标价,含税)为人民币元(大写:)。

监理服务费结算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5.3。

六、监理服务期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个日历天。实际开始实施日期以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至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为止。

其中:工程实施阶段监理服务期为944个日历天,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完成备案,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为24个月。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及项目代理业主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壹拾伍 份,三方各执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监理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印章)(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项目代理业主:

(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地 址:

电 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4)通用条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及附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2、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项目监理。项目建设的施工、采购至竣工验收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所有监理工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委托人安排的其他范畴内的项目监理工作。

由于监理人资质限制、行业管理规定和工艺要求等因素,涉铁、涉高、涉水等工程的监理,委托人可另行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监理工作,但监理人在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对此部分工作内容进行分包。

2.1.2 监理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的工作内容及范围进行调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 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3)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4) 监理合同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

(5)政策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6)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文件;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一致,不按投标文件的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项目代理业主除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外,还将同时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若监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项目代理业主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3.2本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压证施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应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供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至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机构人员,必须长驻现场,现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进展的需要及委托人的要求。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项目代理业主批准后方可离开。

2.3.3因监理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需要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应事先得到项目代理业主的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同时不免除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金1万元/人·次

因监理人原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需更换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时,应事先得到项目代理业主的批准,更换人员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若累计更换人数超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金5000元/人·次

监理人擅自更换人员的,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兼职,限期整改,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b、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限期整改,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3.5监理服务期间,项目代理业主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代理业主对监理工作不满意,认为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过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或增派监理人员,且更换或增派的监理人员不低于招标文件对监理人员要求,同时项目代理业主有权按以下标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1)要求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违约金2万元/人·次

(2)要求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 违约金1万元/人·次

若监理人拒绝按照项目代理业主指令更换项目代理业主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监理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经过 2 次以上更换仍然达不到项目代理业主的要求,或未按项目代理业主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增派监理机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2.4.3.1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工程费用变化等事项须项目代理业主事先同意。项目代理业主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须经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2.4.3.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使用功能、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等,则这种变更须经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在24 小时内通知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进场后14 日内,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本项目监理规划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并根据项目进展进行调整。每单项工程开工前7 日内,监理人编制单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以便监督实施。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 日之内将监理机构人员的进场安排计划报项目代理业主审批。

监理人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交的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要求:详见附件一

2.6 文件资料

监理人就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编制的任何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该文件所含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拥有。对于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文件,监理人仅拥有按本合同规定或委托人要求加以使用的权利。前述“文件”系指任何书面的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文档文件。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应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20天内移交给委托人相关部门。

3、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本合同生效后,项目代理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本项目工程相关施工合同文件签订后14 天之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下述文件和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招标和投标文件各1 份;

(3)正式的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1套;

(4)施工图审查报告1份;

(5)其它与项目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1套。

涉及本工程需要的各种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等技术资料应由监理人自行购买,监理人应至少存放一套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办公室。

3.3 提供工作条件

3.3.1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后提供合理的现场办公所需的房屋。

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施与物品,配备足够的测量仪器和检测设备等;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室应配备传真机并开通网络以方便进行沟通联系。监理人自有的设备、设施及物品等,由监理人自行承担购置费、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监理服务费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3.2项目代理业主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理人协调部分外部关系及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3.4 委托人代表

本项目委托人委托项目代理业主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代理业主指定为授权现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建立工作联系。

3.6 答复

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及时书面提交项目代理业主,经项目代理业主答复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项目代理业主根据事宜的轻重缓急,在下列时限内予以答复:

确认类3 个工作日;

审批类7 个工作日;

决策类14 个工作日;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失职或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单次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服务费÷工程建设费】;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服务费及履约担保总金额(除去税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在委托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

4.1.3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均视为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在未经项目代理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监理工作的任何部分进行分包;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未按进度要求派驻相关专业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人员不能常驻现场,或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项目代理业主要求及时更换;

(3)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或按时完成应由监理人完成的许可,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监理人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5)监理人原因引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治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项目代理业主要求的。

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合同期内执行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所有安全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凡因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

(6)未经项目代理业主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监理工作人员的总出勤率低于95%,或任一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 85%。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7)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影响感观效果部位和交叉关键工序)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人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平行检验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8)监理人员监理过程中参与现场工作、各类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在 30 分钟内的按迟到处理,超过60 分钟按缺岗处理。

(9)未做好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过程资料、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或监理人自身应完成的工程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造成工程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10)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

(11)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不能抵扣的。

(12)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未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13)监理人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

(14)监理人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未进行书面记录或未如实记录。

(15)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理人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上述行为给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项目代理业主、委托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违约金由监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交纳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1)人员缺岗的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 1000元/人 天;

专业监理工程师:500 元/人 天;

监理员:300 元/人 天。

连续3 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除违约金。

主要监理机构人员迟到一次按200 元/次违约金处理。

2)若项目代理业主认为监理人委派的监理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或专业搭配不合理,并向监理人下发了要求增派或更换监理人员的通知3 日内,监理人仍未按项目代理业主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和增配,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5000 元/人.天的标准扣除违约金。

3)工程承包人发生质量事故的,监理人除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赔偿损失外,委托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

一般质量事故,违约金为5000 元;

严重质量事故,违约金为10000 元;

重大质量事故,违约金为20000 元及以上。

4)工程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人负相应责任,委托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每重伤1 人,违约金 30000 元;每死亡 1 人,违约金 50000 元。

5)对确定的进度计划不能完成重要节点的,违约金标准为 10000 元/次。

6)因监理现场监管不到位,出现现场文明施工不满足规范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等情况,监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视情节轻重,每出现一次,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

7)监理过程资料(监理日志、周报、月报、旁站记录、检查记录、质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安全、档案资料、各类台账等)内容不齐、签署归档不及时的,每出现一次,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1000元/次的违约金。

8)应由监理人审核、编制的工程资料出现因监理人责任导致的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过程进度计量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②经监理人审核的工程变更资料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③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竣工资料(如竣工图等)出现错误、遗漏、矛盾等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9)对于项目代理业主就本项目有关问题给监理人的发函、工作联系单及文件等如要求回复者,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项目代理业主回复,否则视为未完成,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 元/项的违约金,若监理人未按项目代理业主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则按前述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监理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监理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否则委托人有权不予退还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11)监理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不能抵扣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还应予以赔偿。

12)监理人其他违约行为,项目代理业主视违约情况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10000元/项的违约金。

监理人发生违约后,委托人可从应付的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减违约金,并可视违约情况不予退还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人力资源等综合要素所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的综合要素虽难以精确量化,但各方诚信认可其在商业行为中确实存在,为避免届时难以精确衡量,故在此事先约定以违约金方式,尽量弥补损失,同时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故双方事后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

5、支付

5.3 支付酬金

5.3.1监理服务费的计取

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经审计工程建安费结算价×计费系数

计费系数=暂定监理服务费(即监理服务费中标价)/ 暂定工程建安费

5.3.2监理服务费的调整

监理服务费已包含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平行试验检测费等全部费用。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延期风险,监理服务费不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工程延期作调整。

监理人因监理工作需要或项目代理业主的指示增加监理机构人员,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包括在其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

5.3.3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1)监理服务费按三个月一次支付,支付时间为下一支付周期首月的15日前。每季度监理服务费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后支付至监理人监理范围内工程施工计量工程款×计费系数的80%;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并向项目业主档案部门移交全套合格的监理档案资料后,监理服务费支付至监理人全部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金额×计费系数的95%;

(3)缺陷责任期满且监理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审计完成,经项目代理业主书面确认后支付监理结算费余款(无息)。

若项目分批分期实施的,根据分批分期完成的时间分别确认形象进度并按上述节点进行支付。

项目代理业主系受委托人委托审核本项目承包人请款资料,由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在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均由承包人直接向委托人开具符合委托人要求的6%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向项目代理业主开具发票。

尽管有上述付款时间的规定,监理人应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支付前向项目代理业主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増值税专用发票,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和合规并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方能支付。如果因监理人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交的资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满足委托人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项目代理业主和委托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监理人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履约担保生效之日起生效。

6.1.1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当期施工暂定合同价×计费系数×10%;

(2)履约担保的形式:通过监理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或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函形式缴纳。

(3)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履约担保提供现金银行转账的,须在委托人发出当期施工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且须由监理人基本账户转出,打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提供保函的须在委托人发出当期施工中标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 提交的保函必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监理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履约保函的,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之后监理人可用满足委托人要求格式的等额保函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现金部分。

(4)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日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具体按委托人工程担保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监理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前一直有效。若监理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其保函的担保截止时间应在工程竣工日期后6个月。如果监理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有明确的有效时间,担保到期后工程延期,监理人应进行续保,否则委托人有权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中抵扣相应的履约担保金额。非监理人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暂停的,保函的退还、开具按委托人(或项目代理业主)工程担保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6.2 变更

6.2.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监理履行合同时间延长、工作内容增加的,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项目代理业主。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监理服务费不因附加工作及工程延期作调整。

6.2.3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服务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变化导致监理人的监理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相应扣减监理服务费。

6.4 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以下情形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向监理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因规划调整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2)因规划调整、非委托人原因的设计变更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等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出现三分之一以上调整,或导致本项目出现实质性变更的;

(3)因拆迁障碍导致本项目暂停达 3 个月或以上的;

(4)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委托人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再进行的。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3 咨询费用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 无论专家由委托人聘请或监理人聘请,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8.4 奖励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代理业主。项目代理业主收到监理人的合理化建议后,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是否采纳。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节省了工程费用,委托人将对监理人给予经济奖励:

(1) 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2) 报酬比率为 5%;

(3) 奖励的支付方式:该建议采纳并实施、完成、鉴定后 28 日内一次性付清。

(4)是否得到经济效益,以项目代理业主确认并报委托人认可为准。

8.5 守法诚信

监理服务费为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而收取的唯一报酬。监理人或其任何成员、职员、雇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受本合同外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也不得向与本合同所述项目有关的人员或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监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为工程项目提供设备、材料、物品或报销活动。若有违反者,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视其程度将按委托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

8.6 保密

推荐业主单位 更多
 
1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2
大庆油田公司第九采油厂
 
3
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
 
4
大庆油田公司采气公司
 
5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6
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五采油厂环保部
 
7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规划评价技术研究所
 
8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9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
 
10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1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
 
12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3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
 
14
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
 
15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请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入网流程 | 付款方式 | 法律声明 QQ在线:51311961 QQ交谈
Copyright © 2008-2018  中国建筑设计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载内容及排版格式受版权法保护  严禁转载!
政府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