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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可罚10万元
发布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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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工业网 1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代拟稿)》已在网上征求意见,根据代拟稿,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代拟稿指出,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代拟稿还规定,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设备。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按现值进行赔偿,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或炸鱼、毒鱼等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责令停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或任意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废水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公众若对代拟稿有意见,可于2月21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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