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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核实劳动者信息 避免劳动合同争议
发布日期: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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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22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晨律师,主讲“通过劳动合同的设计预防后期离职解除风险”主题沙龙,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讲解劳动合同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

    周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很多注意事项。对此,周律师讲了三个案例。

    案例1:某企业,一员工名许甲,曾用名许乙,其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日常工作中都是用许乙的名字。后该员工与企业产生矛盾,并拒绝返还公司之前配备的电脑和从财务借的钱,企业欲起诉许甲,却无法立案,因为根本没有许乙这个人。

    案例2:某员工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工作中,企业发现该员工经常把公司的材料文件转到自己的个人邮箱中。后因薪金、工作进展等问题,企业和员工发生争执,企业以该员工私自泄漏公司信息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表示,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员工将公司资料转发到个人邮箱中,但员工表示该邮箱不是自己的,企业很被动,无法证明邮箱是员工本人的。

    案例3:一段时间内,某员工失联,用人单位给该员工打电话,没有接通,之后企业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联系该员工,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告送达之后员工出现,告企业违法解除,企业表示已经公告送达了解除,完成了通知的义务,但员工表示自己没有看到公告信息,公告送达之前也没有通知过他。

    周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企业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是非常有风险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选择公告送达之前,要穷尽一切送达方式,如电话打不通是否发过短信,向常居地地址发送快件,向邮箱发送邮件等。并在送达过程中,企业要留存电话、短信、快递、邮件等证据。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周律师提醒各位HR,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首先要谨慎核实劳动者身份,其次要尽可能多地让员工提供个人信息,包括常住地址、个人常用邮箱、紧急联络人信息等,并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如常住地址发生变更,几日内要通知企业,如不通知,在发送时即视为送达这样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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